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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注意事项(每两星期一期)
    时间:2017-03-21 13:34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會員企業需關注事項
    一、常接到會員企業提出的問題:是不是台商在國內居住滿五年,必須離境一個月,否則要被罰款,甚者有牢獄之災?  
        查閱國內法律法規,沒發現有那部法律法規對台商的居住年限有這要求,只要是臺胞證在有效期內都可以長期居住。台商有此說法,應源自《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有關個人境外所得應徵稅的規定。台商在國內經營,只要按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就可以了。
     
    二、近期收到傳聞:台商持臺胞證(特別是卡式新證)進入大陸後,必須在24小時內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無論是常往返或首次進入大陸,都需按此規定執行)否則處100--500元不等的處罰。
       查實:依《中國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確實有此規定要求。第三十四條,亦規定違反者有警告或處100--500元的處罰。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是臺胞證在有效期內,正常情況下,未出現有台商因入境24小時內未辦暫住登記而被處罰的個案出現。
    只要各位台商保持自己的臺胞證都在有效期內,正常生活,進出大陸都不會有問題。
     
     
           馬上辦中心    201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