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款 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长安分会(以下简称 “长安分会”)是在东莞市长安镇投资的台商及其企业爲加强相互间合作,增进交流、促进企业发展,并经长安镇政府同意及鼎力支援而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款 长安分会的一切活动,完全遵循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办理。
第三款 长安分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服务、发展:团结和联络长安投资的台商,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了解与合作,协助会员与长安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团体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增进长安地方经济繁荣。
第二节 任务
第四款 长安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 增进会员相互间的交流,组织会员进行工商考察观摩、联谊交友。
二、 沟通会员与长安镇政府及各单位部门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会、讲座等活动,协助会员解决遭遇到的困难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奖励长安镇优秀在学子弟、颁发奖学金,其办法由理监事会及奖教助学基金会另行制定之。
四、 积极配合长安镇各界之社会公益活动,以增进长安地方的进步与繁荣,其办法由理监事会另行制定实行。
第三节 会员
第五款 长安分会的会员资格及权利,完全依照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认定之。
一、 加入长安分会会员均爲团体会员。
二、 凡是本会会员就属于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当然会员,不须另缴会费。
第六款 长安分会实行民主协商选举制:
一. 以台商会结合推荐的方式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若干人, 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中推选副会长若干人;在副会长中推选会长一人。会长任期为三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并为市台商协会当然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人选由当选会长从副会长当选人中征召,任期爲三年,可续任两届;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 以台商会结合推荐的方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监事若干人组成协会监事会﹔监事会从监事中推选监事长一人,任期为三年,连选可连任一次;推选监事若干人,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 理监事如有不足额时授权由理监事会推选出合适人选补足之。
四. 理监事推选要求: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及副会长必须担任过常务理事级;秘书长、财务长必须当选常务理事中由会长指定任命之;常务理事必须担任过理事半年以上;理监事必须入会6个月之会员中推选(此办法如遇特殊情形及特殊人才时可视当时状况授权理监事会通过推举任命之)。
第七款 长安分会会员企业厂商被选爲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理监事,得爲长安分会的当然理监事。但不得被选爲分会会长及副会长。
第八款 在选举之后,由会长从理监事中提名:秘书长、财务长各一名,并经理监事会通过任命之。秘书长 、财务长任期三年。
第九款 爲推展会务的需要,分会得聘专任秘书,由会长自行聘任,理监事会通过,其工作由会长安排,负责执行日常各项工作及会务讯息转达、会员间的联系等,专任秘书人员的薪资经理监事会通过由分会支给。
第十款 根据工作需要长安分会可聘请长安镇人民政府的首长及部门领导爲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四节 机构
第十一款 会员大会爲长安分会之最高权力机构,其权责爲:
一、 选举及任免分会理监事。
二、 修改分会章程及审查和通过工作报告。
三、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及议定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四、 会员大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报告会务及理监事会通过之财务报告。
第十二款 理监事会:
一、 理监事会爲分会组织之领导机构,负责研拟、执行、议决会员大会通过之各类事项。
二、 理监事会职务皆爲义务职。
三、 理监事会至少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但会长得视情形所需召开临时会议。
四、 财务长负责会费、理监事基金及赞助款之收支及财务管理。
五、 秘书长及专任秘书对会长负责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节 经费
第十三款 来源:
一、 长安分会会员于入会起主动缴交常年费。常年费每年须缴一次爲人民币2000元/家/年(常年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不足半年按半年计,最少常年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1000元.),每年的常年费必须于当年的3月份前缴交完毕;其中分会收入之常年费需缴交40%到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余款60%作爲长安分会的会务开支。
二、 会员捐赠。
三、 上列各项收入之利息。
第十四款 财务运用与管理:
一、 长安分会各项收入全部用于会员与会务有关的开支。
二、 长安分会财务及各项收入均以分会名义爲之。
三、 各项收入最迟于收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存入本会银行专户。
四、 分会的财务年度结算,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 分会的一切收支使用受理监事会及会员大会的监督,原则上由本会有关工作人员每月向会长和理监事会作一次报告,每六个月向全体会员作一次结算公布。
六、 长安分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由财务长、秘书长、监事长提交理监会审议。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五款 本章程经长安分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由会长公布、实施。
第十六款 本章程如需修改或增加、删减时,须经长安分会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联署并提请分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修改之;或由理监事会议二分之一的理监事提出审定,再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追认。
第十七款 本章程的解释属于长安分会理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