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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时间:2018-08-31 15:06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章程[2007.10.18修訂]
    第一节總則
      第一款東莞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長安分會(以下簡稱“長安分會”)是在東莞市長安鎮投資的台商及其企業爲加強相互間合作,增進交流、促進企業發展,並經長安鎮政府同意及鼎力支援而設立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二款長安分會的一切活動,完全遵循東莞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辦理。
      第三款長安分會的宗旨是團結、交流、服務、發展:團結和聯絡長安投資的台商,增進相互間的交流,瞭解與合作,協助會員與長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團體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和增進長安地方經濟繁榮。
    第二节任務
      第四款長安分會的主要任務:
      一、增進會員相互間的交流,組織會員進行工商考察觀摩、聯誼交友。
      二、溝通會員與長安鎮政府及各單位部門間的聯繫,積極組織會員與有關部門的座談會、講座等活動,協助會員解決遭遇到的困難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獎勵長安鎮優秀在學子弟、頒發獎學金,其辦法由理監事會及獎教助學基金會另行制定之。
      四、積極配合長安鎮各界之社會公益活動,以增進長安地方的進步與繁榮,其辦法由理監事會另行制定實行。
    第三节會員
      第五款長安分會的會員資格及權利,完全依照東莞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認定之。
      一、加入長安分會會員均爲團體會員。
      二、凡是本會會員就屬於東莞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當然會員,不須另繳會費。
      第六款長安分會實行民主協商選舉制:
      一.以臺商會結合推薦的方式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協會理事會﹔理事會從理事中推選常務理事若干人;在常務理事中推選副會長若干人;在副會長中推選會長一人。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一次,並為市臺商協會當然常務理事。執行副會長人選由當選會長從副會長當選人中徵召,任期爲三年,可續任兩屆;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以臺商會結合推薦的方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監事若干人組成協會監事會﹔監事會從監事中推選監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一次;推選監事若干人,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監事如有不足額時授權由理監事會推選出合適人選補足之。
      四.理監事推選要求:執行副會長、監事長及副會長必須擔任過常務理事級;秘書長、財務長必須當選常務理事中由會長指定任命之;常務理事必須擔任過理事半年以上;理監事必須入會6個月之會員中推選(此辦法如遇特殊情形及特殊人才時可視當時狀況授權理監事會通過推舉任命之)。
      第七款長安分會會員企業廠商被選爲東莞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理監事,得爲長安分會的當然理監事。但不得被選爲分會會長及副會長。
      第八款在選舉之後,由會長從理監事中提名:秘書長、財務長各一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秘書長、財務長任期三年。
      第九款爲推展會務的需要,分會得聘專任秘書,由會長自行聘任,理監事會通過,其工作由會長安排,負責執行日常各項工作及會務訊息轉達、會員間的聯繫等,專任秘書人員的薪資經理監事會通過由分會支給。
      第十款根據工作需要長安分會可聘請長安鎮人民政府的首長及部門領導爲分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节機構
      第十一款會員大會爲長安分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其權責爲:
      一、選舉及任免分會理監事。
      二、修改分會章程及審查和通過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及議定分會其他重要事項。
      四、會員大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報告會務及理監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
      第十二款理監事會:
      一、理監事會爲分會組織之領導機構,負責研擬、執行、議決會員大會通過之各類事項。
      二、理監事會職務皆爲義務職。
      三、理監事會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但會長得視情形所需召開臨時會議。
      四、財務長負責會費、理監事基金及贊助款之收支及財務管理。
      五、秘書長及專任秘書對會長負責主持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五节經費
      第十三款來源:
      一、長安分會會員於入會起主動繳交常年費。常年費每年須繳一次爲人民幣2000元/家/年(常年費不足一年按一年計,不足半年按半年計,最少常年費收取標準不得低於1000元.),每年的常年費必須於當年的3月份前繳交完畢;其中分會收入之常年費需繳交40%到東莞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餘款60%作爲長安分會的會務開支。
      二、會員捐贈。
      三、上列各項收入之利息。
      第十四款財務運用與管理:
      一、長安分會各項收入全部用於會員與會務有關的開支。
      二、長安分會財務及各項收入均以分會名義爲之。
      三、各項收入最遲於收款後第二個工作日存入本會銀行專戶。
      四、分會的財務年度結算,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分會的一切收支使用受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的監督,原則上由本會有關工作人員每月向會長和理監事會作一次報告,每六個月向全體會員作一次結算公佈。
      六、長安分會費用支出管理辦法由財務長、秘書長、監事長提交理監會審議。
    第六节附則
      第十五款本章程經長安分會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由會長公佈、實施。
      第十六款本章程如需修改或增加、刪減時,須經長安分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並提請分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修改之;或由理監事會議二分之一的理監事提出審定,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追認。
      第十七款本章程的解釋屬於長安分會理監事會。